判决书中如何表述利息 详细�0�3
来自: 发布日期:2023-03-22
决书主文上,对利息、罚息的表述也不统一。因利息、罚息表述不当而被改判的案件,在改判案件中占有
一定的比例。具体表现为,有的判决书不区分借款合同期内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及逾期贷款利率和
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加倍利率;有的虽然认为当事人间借款合同有效,却对已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借款利率计息;有的将罚息表述为一个具体数字,而不显示该数字计算的起止
日期,或虽显示起止日期,却漏计自该罚息计算的截止日期至二审判决限定的本金付清之日的罚息;有的
则不论罚息发生在哪个时期,均判令债务人按一个标准支付罚息,而忽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
息计算标准这一事实。
笔者认为,正确的表述方式为:一、对合同期内的利息、罚息有约定的,除超过法定利率四倍以上部分
不予支持外,应计算出具体数字,表述在判决主文中;不能计算出具体数字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
欠息之日起计至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止。二、对逾期罚息,则应表述为:逾期罚息自×年×月×日(合同约
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通常为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逾期不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情况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定的比例。具体表现为,有的判决书不区分借款合同期内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及逾期贷款利率和
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加倍利率;有的虽然认为当事人间借款合同有效,却对已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借款利率计息;有的将罚息表述为一个具体数字,而不显示该数字计算的起止
日期,或虽显示起止日期,却漏计自该罚息计算的截止日期至二审判决限定的本金付清之日的罚息;有的
则不论罚息发生在哪个时期,均判令债务人按一个标准支付罚息,而忽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
息计算标准这一事实。
笔者认为,正确的表述方式为:一、对合同期内的利息、罚息有约定的,除超过法定利率四倍以上部分
不予支持外,应计算出具体数字,表述在判决主文中;不能计算出具体数字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
欠息之日起计至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止。二、对逾期罚息,则应表述为:逾期罚息自×年×月×日(合同约
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通常为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逾期不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情况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